余姚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 主页 > 余姚刑事律师

国家对于福利分房有哪些面积上的规定?

时间:2025-02-22|栏目:余姚刑事律师|
法律分析:单位分配的房子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改叫集资建房。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房屋是具有价值的,人们需要用货币去购买,交换。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家利用这些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自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后,我国逐渐取消了福利分房。199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出台,决定自当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给商品化、社会化的住房新体制。

吴律师手机 15555555523 | 吴律师微信号 51764

重要申明:本站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软件等,未经本网站许可,不得复制、转载、引用、抓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

本网站尊重知识产权,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Copyright © 2018-2099 吴亮律师 版权所有

磐安县看守所地址 江山市看守所地址 杭州西湖区律师 平阳律师 龙泉律师 休宁律师 无锡律师 义乌刑事律师 镇江刑事律师 宁波市律师 衢州市衢江区律师 开化县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资深刑事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资深刑事律师 杭州市拱墅区刑事律师咨询 湖口县专业刑事律师 东阳市刑事律师 开化县刑事律师 桐乡市刑事律师咨询 宁波市海曙区律师 磐安县律师网 义乌离婚律师 象山律师 义乌律师 杭州西湖法律咨询 龙泉法律咨询 长兴法律咨询 天台法律咨询 丽水刑事律师 龙泉律师事务所